为了促进和规范中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心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定2名同志负责志愿服务记录的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工作。记录内容含: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评价、活动负责人和记录人等。
第二条 中心志愿服务评估小组根据服务对象对志愿者服务质量的评价与建议、志愿服务项目负责人对志愿者的评价与建议等方面情况,进行服务情况收集汇总。
第三条 在志愿服务情况记录前,应当在中心志愿服务宣传栏上公示志愿服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四条 记录采取纸质档案记录和电子档案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在志愿者服务手册、志愿服务卡上记录服务信息。
第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服务记录。
|